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27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阿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參仟陸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貳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玖仟玖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零玖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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