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7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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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278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豪風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惠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大昌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錡永文 相對人即債務人富匯聯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書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壹萬陸仟壹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