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1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1392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鍾宇彥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及郵局帳戶後為強制執行,經查債務人在第三人美濃郵局有開戶資料,惟其內存款未達起扣點,又其投保單位係中鋼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設址於高雄市新興區,此有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件於本院無可供執行之標的,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