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64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務人 古克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貳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W003187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
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1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1,425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W003187。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其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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