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8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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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88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89號原告永康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張健庭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劉華真 律師
張天民 律師被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代表人 吳澤成 (主任委員)訴訟代理人 賴秀麗
蔡婷宇
參加人裕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鄭芷羽 (董事長)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裕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裕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不服招標機關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林口發電廠就「林口發電廠外海卸煤碼頭港勤工作」採購案所為之審標結果,提出異議,復不服招標機關以民國105年8月19日林口字第1052161623號函復之異議處理結果,向被告提出申訴,經被告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106年4月7日訴0000000號申訴審議判斷:「原異議處理結果撤銷;其餘申訴不受理」,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聲明撤銷上開審議判斷前項。是本件訴訟之結果,倘原告主張可採而獲勝訴,裕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首揭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玉卿
法官鍾啟煒法官李君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書記官樓琬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