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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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7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廖朝順 法定代理人 廖怡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練文彬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練文彬發支付命令,其聲請意旨係以其持有債務人簽發之支票,基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給付票款。惟查,依債權人所提出支票之影本觀之,其發票人均非債務人練文彬,且支票上亦未見債務人練文彬之簽名或蓋章,有該支票影本在卷可稽。是債務人練文彬既非票據之發票人,依法自不負票據責任。從而,債權人以票據法律關係主張債務人練文彬為支票之發票人,應負給付票款之責云云,於法即顯無理由。揆諸首開條文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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