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2號原告 蔡家齊 原告與被告 薛益強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1萬4,416元,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萬7,92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梁世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書記官蔡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