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13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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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審訴字第1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訴字第132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志成本件前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因認有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形,故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條之1第2項規定,撤銷原裁定,復依通常程序審理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娟
法官葉逸如法官李俊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珊姍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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