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更(一)字第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更(一)字第1號債權人財團法人臺中市靈山寺法定代理人 陳桂玉 代理人 楊秀梅 債務人威渥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廖庭儀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