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016號原告寶華林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 律師複代理人 吳晉賢 律師被告 黃燕真 即比優堤家飾商行訴訟代理人 邱超偉 律師
石繼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葉啟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書記官吳慕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