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回復名譽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44號上訴人 李榮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名譽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立青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書記官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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