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76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7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761號聲請人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章學芬 代理人 林信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5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杜慧玲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書記官陳惠娟┌─────────────────────────────────┐│附表:107年度除字第76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旭榮製衣股│第一商業│106年11月30日│58,339元│AW0000000│││份有限公司│銀行 忠孝 ││││││ 黃莊 芳容│路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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