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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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7年度附民字第71號原告 郭錦秀 被告 李姿慧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易字第16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蘇珍芬法官王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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