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85號聲請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相對人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關係人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前列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5年10月13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自己與關係人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960,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均依法登記在案。
三、嗣關係人於105年10月13日邀集相對人、第三人 邱復生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金額①356,600,000元②176,400,000元③100,000,000元④67,000,000元,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各綜合授信總約定書、委任保證契約內,並約定屆期清償,如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未料關係人借款業已屆期,經催訪仍未清償,尚負債本金663,729,447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一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一件、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一件、本票暨授權書影本四件、其他應收款項明細單四件、綜合授信總約定書影本四件、委任保證契約影本一件、放款牌告利率報表一件、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影本八件、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八件、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一件、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一件、戶籍謄本一件等為證。又經本院於110年12月8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迄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易新福附表(土地):110年度司拍字第85號編號土地坐落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面積抵押權設定範圍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吉安鄉光華段二0000-0000工業區丁種建築用地3952.26全部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全部)002花蓮縣吉安鄉光華段二0000-0000工業區丁種建築用地3981.97全部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全部)003花蓮縣吉安鄉光華段二0000-0000工業區丁種建築用地2626.10全部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全部)004花蓮縣吉安鄉光華段二0000-0000工業區丁種建築用地2628.51全部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全部)005花蓮縣吉安鄉光華段二0000-0000工業區丁種建築用地2622.25全部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全部)006花蓮縣吉安鄉光華段二0000-0000工業區丁種建築用地2622.25全部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全部)007花蓮縣吉安鄉光華段二0000-0000工業區丁種建築用地2625.18全部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全部)008花蓮縣吉安鄉光華段二0000-0000工業區丁種建築用地2847.11全部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全部)附記:
一、請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