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39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以99年度司執全字第130號假扣押事件將聲請人之財產於新臺幣1,000萬元之範圍內查封在案;惟相對人迄今尚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法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係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司裁全字第
170號假扣押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乙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司執全字第130號假扣押執行卷查核屬實,是本件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參諸前揭法文規定,本件應由命假扣押之法院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從而,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命假扣押債權人限期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審理。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振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書記官谷貞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