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1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審訴字第1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審訴字第1055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告 楊雪貞 律師即 吳明德 之遺產管理人
吳明義 吳英玉 吳英端 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為丙類事件: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3條第3項第6款、第70條分別定有明文。而代位分割遺產訴訟,所涉者同屬繼承人間之訴訟,被告並得以被代位人之一切抗辯對抗代位人,其本質仍與丙類事件相當,應屬家事事件。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代位吳明德請求分割吳明德與被告共同繼承之被繼承人 吳楊進治 (民國94年11月22歿,生前住高雄市三民區)所遺留坐落於高雄市三民區不動產等遺產,核屬遺產分割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3條第3項第6款、第70條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書記官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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