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6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664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林群益 即 林慈奎 之繼承人
一、㈠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慈奎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
償新臺幣玖萬伍仟貳佰參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仟參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慈奎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
償新臺幣貳拾萬肆仟貳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捌仟陸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慈奎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