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3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3358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蔡文傑 被告 蕭丁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03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叁拾叁萬捌仟捌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約定書第19條可憑,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0年12月30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共計新臺幣(下同)180萬元,每筆借款金額、餘欠金額、借款起迄日、最後付息日如附表所示,利息均按中華郵政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率0.575%按月計付;如未依約繳付利息或到期不履行時,除依原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之部分,另按約定利率之20%加付違約金。詎被告迄今僅繳付本金46萬1,124元,尚欠原告本金133萬8,87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依兩造簽立之約定書第5條第1款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經原告多次催告迄未清償。爰依民法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為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約定書、借據、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郵匯局定儲機動表等件影本為證,其主張核與上開證物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楊雅清法官宋雲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表:
┌──┬──────┬──────┬───────┬──────┬───────┬─────────────────┐││││借款日│最後││││編號│借款金額│賒欠金額├───────┤│利息計算方式│違約金計算方式│││││到期日│付息日│││├──┼──────┼──────┼───────┼──────┼───────┼─────────────────┤││││100年12月30日││自103年3月31日│自103年5月1日起至103年10月31日止,││1│80,000元│51,098元├───────┤103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按年息0.195%計算;自103年11月1日起│││││106年12月30日││年息1.95%計算│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39計算│├──┼──────┼──────┼───────┼──────┼───────┼─────────────────┤││││100年12月30日││自103年3月31日│自103年5月1日起至103年10月31日止,││2│720,000元│459,801元├───────┤103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按年息0.195%計算;自103年11月1日起│││││106年12月30日││年息1.95%計算│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39計算│├──┼──────┼──────┼───────┼──────┼───────┼─────────────────┤││││102年2月22日││自103年3月23日│自103年4月23日起至103年10月22日止││3│100,000元│82,797元├───────┤103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按年息0.195%計算;自103年10月23│││││108年2月22日││年息1.95%計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39計算│├──┼──────┼──────┼───────┼──────┼───────┼─────────────────┤││││102年2月22日││自103年3月23日│自103年4月23日起至103年10月22日止││4│900,000元│745,180元├───────┤103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按年息0.195%計算;自103年10月23│││││108年2月22日││年息1.95%計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39計算│├──┼──────┼──────┼───────┼──────┼───────┼─────────────────┤│合計│1,800,000元│1,338,8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