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88號原告 向學勤 被告 潘佩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份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肆拾玖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柒佰伍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書記官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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