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182號原告 陳文典 訴訟代理人 王秋芬 律師被告品竣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于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4月2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勞工法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書記官張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