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1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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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191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林嘉生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本院99年度訴字第32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上訴意旨:聲請人即被告林嘉生所提狀紙雖載「抗告狀」,惟其中所述,係對本院99年度訴字第329號判決表示不服,故被告誤上訴為抗告,應以上訴論。其他上訴意旨如附件。
二、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1項、第38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定。查本院99年度訴字第329號判決於民國99年11月18日裁判終結,被告不服提出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100年4月26日以100年上訴字第4號判決,並於100年5月16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顯見被告前就本院上開判決已提出上訴,是其上訴顯屬不合法,亦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另按抗告係對裁定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03條定有明文。倘被告之真意確為提起抗告,揆之上開規定,抗告係對「裁定」為之,故被告對「判決及起訴書」提出抗告,顯屬不合法,且無從命補正,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傅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書記官陳雲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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