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壢簡字第20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壢簡字第208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水蓮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6年度偵字第298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水蓮犯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之違法重建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張水蓮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5條之違法重建罪。爰審酌被告前經主管機關強制拆除其違建後,猶在原處再行重建,漠視建築法規保護民眾公共安全之意旨,並造成市容及主管機關對建築物管理之不利影響,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智識程度、平日生活狀況暨犯行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建築法第9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涂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晏齊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建築法第95條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