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18號原告ALPHAJAPANCo.,LTD.訴訟代理人 郭錦棟 法定代理人 郭晟宇 被告雅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勳 訴訟代理人 梁家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已合意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有兩造簽立之合約第9條第2項可參,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書記官楊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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