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23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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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2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2323號聲請人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盛貴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9年2月28日」起算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補正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因系爭本票發票日為109年8月27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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