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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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原告 盧榮蕊
葉合發 林裕棠 李美珠 林秀蘭 劉淑英 李秀鑾 夏秀麗 余家溱 覃佳欣 吳忻宸 兼上11人訴訟代理人 葉華庭 被告 張溱涵
陳宗裕 黃志明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2年度上重訴字第3號、第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邱明弘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書記官施耀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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