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附民更(一)字第4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重附民更(一)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重附民更(一)字第4號原告 林紫鈴
許榮棋 被告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 吳文永 法定代理人被告 張南生 上列當事人間因常業詐欺案件(本院99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等人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文永被訴常業詐欺乙案(本院99年度金重訴字第
3號),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蘇琬能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高玉潔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