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判字第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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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判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判字第92號聲請人 白慈慧 被告 許志雄
陳冠宇 陳慧如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業務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之處分(105年度上聲議字第6703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聲請人於聲請再議經駁回後,應於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此乃強制律師代理制度,如未經委任律師代理提出理由狀而為聲請者,即屬聲請程序不合法,依法應予駁回。
二、本件聲請人因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105年9月6日以105年度上聲議字第6703號駁回再議處分而聲請交付審判,然聲請人為前述聲請時未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此有本院105年9月29日所收受之前開聲請交付審判狀1紙附卷可稽,而上開程式之欠缺又不能補正,依照上開規定,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庚棟
法官黃怡瑜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瓊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