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64號原告 翁瑋青 被告 張孝鈞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孝鈞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書記官許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