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758號債務人甲○○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規定,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固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保全處分。然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但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不在此限,又更生不影響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人之權利,同條例第48條第2項、第68條前段則分別定有明文。另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1點第4項關於第19條之部分規定,法院已為保全處分裁定後,有擔保或優先權之債權人依同條例第48條第2項或第112條第2項前段規定行使權利者,應依本條例第19條第3項規定聲請變更或撤銷保全處分。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債務人甲○○已於民國97年7月18日下午5時25分向本院聲請更生,惟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現於本院97年度執字第4241號強制執行事件執行中,並定期於民國97年7月22日上午10時30分進行第2次拍賣,為讓債權人平均受償,有迅為保全處分之必要,爰請法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規定予以保全處分,停止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為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
(一)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華南銀行)於民國97年1月15日具狀提出本院96年度促字第42859號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等資料聲請本院對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強制執行,並經本院97年度執字第4241號給付借款執行事件執行中,而債權人華南銀行對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已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4,400,000元之抵押權,華南銀行聲請執行之債權金額為12,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而本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定97年7月22日拍賣,核定之底價為10,522,000元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執行卷宗核閱無訛,所定之拍賣底價已不足清償債權人華南銀行之債權,遑論其他一般債權人得自該不動產拍賣之價金獲得任何清償,揆之前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本旨,有優先權之抵押權人所為強制執行程序,不受影響,其他債權人又無從自該不動產之拍賣價金獲償,則債務人聲請停止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執行,讓全體債權人平均受償之目的即無法達成。
(二)另雖法院於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債務人得與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人協議,於更生方案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4條前段定有明文。然本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執行法院現場查封時,係債務人之父 楊宗翰 在場,稱係其自住使用,經執行法院囑託鑑價機關現場鑑價時,則係債務人(應指楊宗翰)兒子居住使用中等情,有查封筆錄及不動產估價報告書附於上開執行卷可憑,故如附表不動產是否係屬債務人之自用住宅,已有疑義。況債務人既係以債權人華南銀行對其於更生聲請前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不同意延緩執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視為協商不成立為由,聲請更生,則本院將來若准許更生後,債權人華南銀行再與債務人議定自用住宅特別條款之可能性,即甚為低微,則本件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執行程序,亦無停止,以保障債務人將來協議權之必要。
四、綜上所述,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既現於債權人即抵押權人華南銀行聲請強制執行中,不受更生程序之影響,其所定拍賣之底價已不足清償抵押權人之債權,則其他債權人欲自該不動產拍賣之價金中受償,幾已不可能,復因債務人係以華南銀行不同意延緩執行,視為協商不成立為由,聲請更生,則將來華南銀行再與債務人議定自用住宅特別條款之可能性即甚為低微,故債務人以欲使將來全體債權人平均受償為由,聲請保全處分,請求停止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執行程序,即無必要,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榮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書記官陳淑芬附表:
~T40X0L2;┌───────────────────────────────────┐│97年度執字第4241號財產所有人:甲○○│├─┬─────────────────────┬─┬────┬────┤│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南市│東區│東安││170-1│建│81.00│全部││├───┼────┴───┴───┴────┴─┴────┴────┤││備考││└─┴───┴─────────────────────────────┘┌─┬──┬───────┬───┬─────────────────┬──┐│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建物門牌│料及房││要建築材料│││號│││屋層數│合計│及用途│範圍│├─┼──┼───────┼───┼───────────┼─────┼──┤│1│1696│臺南市東區東安│四層樓│一層:36.25│陽台22.18│全部││││段170-1地號│房、R.│二層:49.60│、過樑2.02│││││--------------│C造、│三層:49.60││││││台南市東區懷恩│店舖、│四層:49.60││││││街62號│停車空│屋頂突出物:16.82│││││││間、住│騎樓:18.92│││││││宅│合計:220.79││││├──┼───────┴───┴───────────┴─────┴──┤││備考│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T64X4L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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