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28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5282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萬玖仟伍佰捌拾壹元,及其中①信用卡消費捌萬陸仟壹佰伍拾壹元,其中捌萬貳仟陸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年息百分之二計付之違約金,②原萬通現金卡借貸伍萬參仟零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③現金卡借貸新台幣壹拾柒萬零參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