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2號原告 劉有升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品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原燒竹北光明分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伍拾陸萬肆仟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陸仟參佰肆拾參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得暫免繳裁判費三分之二,故原告應先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壹佰壹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書記官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