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20號聲請人 鍾玉勤 相對人 翁上華 上列當事人間因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即相對人為保全其對於債務人即聲請人之金錢請求,前聲請鈞院以108年度全字第118號假扣押裁定對聲請人之財產在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範圍內為假扣押,並已聲請強制執行(鈞院108年度司執全字第
200號),相對人雖已起訴請求聲請人給付4,647萬9,806元,惟經鈞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08號判決駁回原告(相對人)之訴後,相對人僅就其中600萬元上訴,亦即相對人假扣押請求有400萬元尚未繫屬法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聲請限期起訴等語。
二、經查,相對人已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請求4,647萬9,806元,並經本院以106年度重訴字第308號民事事件受理並判決在案。相對人既已起訴,則聲請人再為本件限期命起訴之聲請即無實益,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聲請人雖主張相對人僅就600萬元上訴,其餘假扣押之400萬元未繫屬云云,然此情形可能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之情事,與限期起訴無涉,聲請人尚有誤會。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致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書記官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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