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6號原告綠得光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令屏 上列原告與被告雲林縣虎尾鎮公所翁奭彰楊欣諭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49,999元及自民國109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聲明第2項請求確認雲林縣○○鎮○○○○○000000000號行政處分(即解除契約函)無效。兩者基於同一採購契約,訴訟目的相同,應僅計為同一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49,99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書記官劉興錫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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