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保險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保險字第41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25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34,9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12月5日
書記官黃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