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62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於民國95年5月17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其遲至95年6月2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陳嘉年法官林楨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佩欣中華民國9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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