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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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4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汶寧 即 陳品心 即陳汶寧即 陳玟伶 即 陳文苓 代理人 蕭縈璐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勳煜上開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書記官吳佩芬【附表】
(一)依聲請人提出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示,名下並無自小客車、機車,惟生活必要支出項目、金額卻列入加油費用、機車強制險、機車燃料使用費等,請說明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供參。
(二)請提出聲請人之家庭系統表及受扶養人 劉芷昕 、 劉語潔 之104年、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總歸戶財產資料清單。
(三)請聲請人說明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有,請說明工作收入情形,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四)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或「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政府津貼補助(如房屋津貼)?如有,起迄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明細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五)聲請人表示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保之保險共2筆,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及敘明每年須繳交之保險費若干;另如有其他以聲請人本人、受撫養親屬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六)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七)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八)請提出聲請人所有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並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九)請提出聲請前2年,聲請人之勞、健保及各項稅捐之繳費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