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北簡字第49016號
原 告 來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禾豐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份事件,於民國96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第三人 笵帝加思 企業有限公司持有被告禾豐生化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所發行之股份伍拾壹萬股。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為第三人笵帝加思企業有限公司(下稱
笵帝加思公司)之債權人,因聲請對笵帝加思公司為強制執
行,並以鈞院民事執行處所發96年度執字第31835號北院錦
96執亥字第31835號執行命令扣押笵帝加思公司所持有對被
告之股份,而被告於收受執行命令後,卻以笵帝加思公司對
被告並無股份為由而聲明異議。惟查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
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站公告被告
登記之最新資料均顯示,笵帝加思公司確有投資被告新臺幣
(下同)5,100,000元而持有被告股份共510,000股,故被告
異議顯與事實不符,為此,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民事
訴訟法第247條之規定,訴請確認笵帝加思公司對被告持有
510,000股之股份等語,並聲明請求確認笵帝加思公司持有
被告公司所發行之股份510,000股。
貳、被告方面:陳稱第三人笵帝加思公司有被告公司510,000股
之股份無誤等語。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院北院錦
96執亥字第31835號執行命令、本院民事執行處通知、被
告陳報狀、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站公告資料等件為證,且為被告
所不爭執,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法提起本訴,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肆、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松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陳香伶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
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
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
依前項規定預供擔保或提存而免為假執行,應於執行標的物
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