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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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231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全家企業社即 劉良一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群利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65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袁靜文
法官林金吾法官陳靜芬法官蔡孟珊法官藍雅清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沛侯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