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691號原告戊○○訴訟代理人 蔡進清 律師被告乙○○兼上一人丙○○法定代理人丁○○○被告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 律師
蘇瑛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茹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
書記官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