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抗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抗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抗字第33號抗告人甲○○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98年8月10日98年度司拍字第21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於民國93年9月2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與債務人 洪顥紜 向相對人借款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限為93年9月21日至123年9月20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債務人洪顥紜於90年11月28日起向相對人借款①400,000元、②300,00
0元、③45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為①93年9月22日起至
100年9月22日止、②91年1月1日起至92年1月1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詎自94年12月17日起,債務人洪顥紜未依約清償本息,積欠本金480,000元及利息與違約金,依約視同全部到期,相對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及借據影本、交易明細表各三件為證。本院經合法通知抗告人,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抗告人逾期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從而,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核與民法第873條第1項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准予拍賣等語。
二、本件抗告意旨則以:抗告人於93年9月21日提供其所有土地及建物為其與債務人洪顥紜設定4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抗告人皆依約繳交本息,又債務人洪顥紜於90年11月28日起向相對人借款之3筆債務,抗告人未擔任保證人亦未提供土地、建物而設定抵押權,故相對人之請求為無理由,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因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而確定,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2第1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而抵押權人依民法第873條規定聲請拍賣抵押物者,係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亦無既判力。故祗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並由抵押權人所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已能明瞭有債權存在,且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如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時,應由有爭執之人提起訴訟,以求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有爭執,並據為廢棄拍賣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51年台抗字第269號判例參照)。
四、經查,相對人主張之事實,業經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第二順位房屋抵押借款借據暨約定書、增補約定書及本票影本、YOUBE信用貸款約定書、YOUBE申請書、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其他特約事項影本等件為證,前揭借款債務形式上即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上所登記之抵押權效力所及,而抗告人既為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登記名義人,則相對人對之聲請為拍賣抵押物裁定即屬適法,至抗告人所爭執其抵押權所擔保之48萬元借款有無按期清償本息,以及債務人洪顥紜其餘各筆借款是否為抗告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上所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效力所及等事項,均涉及實體爭執,抗告人應另提起訴訟以求解決,尚非本件非訟事件所能審究,抗告人據此為由提起抗告,求為廢棄原裁定,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484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孫國禎
法官張以岳法官潘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黃麗燕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附表:│├──┬──────────────────┬─┬──────────┬───┬─────┤│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竹田│新勢││686│建│0│11│80│全部││└──┴───┴────┴──┴──┴───┴─┴──┴──┴────┴───┴─────┘┌──────────────────────────────────────────────────────────┐│附表(建物)︰│├──┬───┬───────┬───────┬─────┬─────────────────┬──┬────────┤│││││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223○○○鄉○○路16│新勢段686地號│鋼筋混凝土│1樓90.01、2樓90.01│屋頂突出物│全部│││││-2號││造、二層樓│合計180.02│面積3.64││││││││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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