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70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70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7044號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債務人施清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台幣壹萬肆仟柒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其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至第五個月者,每月加計付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二)、新台幣肆萬貳仟伍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其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至第五個月者,每月加計付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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