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簡上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劉美快 訴訟代理人 廖元群 被告 吳木燦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曾逸誠
法官林柏壽法官姚水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