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92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1927號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陳阿勝 上列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因與債務人郭國南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補聲請狀繕本7件。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