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19號原告 謝誌 說訴訟代理人 王仕為 律師被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5萬7,8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3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淳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書記官鄧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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