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5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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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55號聲請人張 廖萬軒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民事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書記官莊何江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5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1張 金萍 彰化商業銀行溪湖分行113年1月18日276,809元M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