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5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55號聲請人張 廖萬軒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民事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書記官莊何江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5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1張 金萍 彰化商業銀行溪湖分行113年1月18日276,809元MN0000000

歷審裁判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 除 字第 155 號判決(113.08.30)【本件裁判書】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司催 字第 21 號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