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6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62號聲請人社團法人彰化縣聾人協會法定代理人 陳玉真 代理人 林子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民事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書記官莊何江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6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1彰化縣政府 王惠美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彰化分行112年3月8日65,869元AL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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