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9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9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93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翔之具保人魏麗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魏麗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刑人鄭翔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5萬元,由具保人魏麗美出具保證金後釋放。而聲請人傳喚受刑人應於民國110年9月14日上午9時20分許到案執行,並通知具保人應於上揭時間協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且於同年8月31日將該執行傳票送達受刑人之居所地、具保人之住所地,受刑人仍未遵期到案執行,經聲請人囑託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核發拘票,命警前往上開居所地拘提受刑人,仍無所獲。嗣聲請人通知受刑人應於同年10月18日上午10時20分許到案接受執行,且於同年10月7日將該執行傳票送達受刑人之住所地,受刑人亦未遵期到案執行,經聲請人囑託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核發拘票,命警前往上開住所地拘提受刑人,仍無所獲。又受刑人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收受訴訟案款通知、送達證書、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報告書、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受刑人及具保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表及在監在押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本院審酌上開事證,認本件聲請為適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程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詩婷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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