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450號原告 陳芳淇 訴訟代理人 蔡明哲 律師被告 陳惠嫣 被告 李庭軒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書慧
法官方百正法官陳采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書記官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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