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846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思潔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08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思潔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未能尊重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為圖私利而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妨礙知識經濟產業之發展,尚未補償告訴人之損害,所為誠屬不該,並衡酌本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侵害著作之種類、數量、價值、期間,對著作財產權人之權益損失、交易秩序及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所生危害,惟念及被告犯後坦認犯行,並無前科紀錄、素行良好,並考量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及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