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53號上訴人即被告大坑白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中樑 被上訴人即原告 高玉涵 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佳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9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2年10月1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10月28日寄存安中派出所,並於000年00月0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書記官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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